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专项行

发布于:2019-10-28 14:59:20

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基司函〔201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角)(以下简称图书馆)图书质量,营造健康安全的育人环境,保障广大师生教育教学需求,充分发挥图书馆育人功能,决定开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清理范围

  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图书、期刊、电子读物等。

  二、审查清理依据

  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参与实施;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图书审查清理工作,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图书审查清理工作,及时汇总分析有关结果。

  (一)自查。学校根据标准逐本审核,将需要清理的图书登记造册(样表可参照附件2),提出清理意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二)清理。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办法和相关规定,对图书进行分类处理:非法图书坚决清理;不适宜和外观差的图书,停止流通,另库保存;可能有保存价值的陈旧图书单独存放。

  (三)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查,督促、指导、检查学校的自查和清理工作。教育部将适时开展抽查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职责分工,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将此次专项行动与加强学校管理有机结合,科学有序推进。

  (二)落实清理标准。标准是专项行动自查、审查、清理和抽查的主要依据,各地各校要对标对表,准确把握尺度,确保清理效果。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要求,把《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作为馆配图书的主要参考依据,按照“凡进必审”,“谁推荐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原则,建立图书采购责任机制,把好新增图书入口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谁受赠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捐赠图书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审查流程,确保捐赠图书质量;定期开展图书剔旧更新,确保中小学图书馆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不少于一本,逐步减少教科书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习题集、试卷、考试辅导等图书资料,不断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

  五、其他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工作报告盖章后邮寄至基础教育司装备与信息化处,电子版发送至基础教育司和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邮箱。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010-66092249、66096975(传真)

  邮箱:jzc@moe.edu.cn

  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

  010-62514757、62514721(传真)

  邮箱:jyzbtsh@163.com

  附件:1.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标准(试行)

     2.中小学图书馆清理图书登记表(样表)

     3.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情况汇总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2019年10月15日

股权代码:89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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